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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2020/4/4 9:22:42发布199次查看

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水运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水运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事内河、海洋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水上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运企业”)和从事旅客接送、货物装卸、堆存及相关港务管理业务的港口、码头企业(以下简称“港口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中使用的术语,其定义分别如下:
1.运输业务,是指利用船舶等浮运工具提供水上旅客与货物运送的劳务。
2.航次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出租船舶一个或数个航次运输的业务,属于运输经营方式的一种。
3.定期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出租船舶一定期间运输的业务,属于运输经营方式的一种。
4.光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光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的业务,属于资产租赁性质。
5.港口装卸业务,是指利用装卸机械在码头泊位或锚地上对船舶或车辆进行装货与卸货的劳务。
6.港口堆存业务,是指利用港口库、场设施对暂时不能出港的货物进行收存保管的劳务。
7.港务管理业务,是指对港口基础性设施(包括港口的水域设施、系船设施、港口交通和配套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劳务。
8.航次,是指船舶在营运中完成的一个完整的运输生产过程的周期。一般从船舶在终点港卸货或下客完毕时起,经装货或上客后,驶至新的终点港卸货或下客完毕时止,作为一个航次。
9.客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以“人”为计算单位。
10.旅客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位旅客与该旅客运送距离的乘积之和,以“人公里”为计算单位。
11.货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货物重量,以“吨”为计算单位。
12.货物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批货物重量与该批货物运送距离乘积之和,以“吨公里”为计算单位。
13.集装箱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集装箱数量,通常按折合为20英尺集装箱的数量计算,以“teu”为计算单位。
14.集装箱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个集装箱与该集装箱运送距离乘积之和,以“teu公里”为计算单位。
15.换算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进行旅客运输与货物运输的工作总量,按统一比例换算成同一计量单位后加总求得,以“换算吨公里”为计算单位。换算比例为:货物周转量1吨公里=1换算吨公里,铺位旅客周转量1人公里=1换算吨公里,座位旅客周转量3人公里=1换算吨公里。
16.货物吞吐量,是指在一定期间经由水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港口企业装卸的货物数量,以“吨”为计算单位。
17.装卸量,是指在一定期间经由水运或陆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港口企业装卸的货物数量,以“吨、teu”为计算单位。
18.操作量,是指在一定期间港口企业装卸作业中,完成“一个完整的操作过程”的货物数量,以“吨”为计算单位。在一个完整的操作过程中,一吨货物不论经过几部机械或几组工人操作,也不论其装卸工艺、搬运距离远近,或是否有辅助作业,均只能计算一个操作量。
19.货物堆存数量,是指港口企业在一定期间使用仓库、堆场所堆存的货物数量,以“吨、teu”为计算单位。
20.货物堆存吨(teu)天数,是指港口企业在一定期间使用仓库、堆场所堆存的货物数量与其实际堆存天数乘积之和,以“吨天、teu天”为计算单位。
21.运输佣金,是指企业为有助于运输业务的完成而向代理人支付的款项,包括订舱佣金、操作佣金和揽货佣金等。其中订舱佣金是指企业通过船舶代理人接受托运预约而向其支付的款项;操作佣金是指企业委托船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港口和水域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引航、泊位等业务而支付给其的款项;揽货佣金是指企业支付给货物代理人代为招揽货源的款项。
22.速遣费,是指装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从而缩短了船舶在港停泊时间,船方应向有关方支付的奖励金。
23.滞期费,是指装卸工作超过规定的时间,从而延长了船舶在港停泊时间,有关方应向船方支付的罚金。
24.与营运业务成本无关费用,是指水运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输、装卸等营运业务无关的费用,如救援遇难船舶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营业往来”、“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船舶共同费用”、“船舶维护费用”、“船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科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备用金”、“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将“原材料”科目分拆为“材料(编号1213)”与“燃料(编号1214)”两个科目,具体会计处理按“原材料”的规定执行。
水运企业应交的港口建设费、应交的客货运附加费等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水运企业代收的其他运输单位款与货物保险费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内部往来”、“特准储备物资”等科目。
3.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对本办法中所补充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必要的增减、合并。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营运等业务,应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收取的营运收入款项,以及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款项。
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运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装卸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堆存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往来”等科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应按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应收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应按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
1134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营运船舶、营业站点、业务部门日常经营周转用以及职工借支差旅费的备用金。
二、本科目应按拨付的船舶、营业站点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也可以增设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船舶业务备用金
(二)船舶伙食备用金
(三)营业站点备用金
(四)其他备用金
三、企业拨付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船舶航次结束报销有关费用或职工出差结束报销差旅费时,如实际支出金额大于借支备用金金额,按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同时,按拨付备用金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小于拨付备用金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差额,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企业期末备用金不计提坏账准备。
五、本科目应按备用金的类别以及拨付备用金的船舶、营业站点、业务部门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备用金。
1151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预付给物资供应单位的款项、代理单位的款项和修理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预付购货款
(二)预付代理费用款
(三)预付修理款
三、企业因购货而预付购货款、因修理设备预付修理费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或船舶修理完工验收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的金额,需要补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货款或修船费全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或“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退回多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本科目。
五、预付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本科目应按预付款项的类别以及代理单位、供应单位和修理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为营运生产、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包括船舶、集装箱、港务与库场设施、装卸机械、车辆、通讯设备、房屋与建筑物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于由不同功能的独立部件系统构成的大型固定资产,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应当单独确定为固定资产,如大型运输船舶,可以将船舶的船体、栖装中的靠泊系统、主辅机系统、螺旋桨与轴系、空调系统、电气设备、电信设备、起货系统、救生系统等作为主要部件进行计价。
按部件分别确认的固定资产应按其主要部件以及各个主要部件的预计折旧年限分别计提折旧。
对于按部件分别确认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制定这类固定资产主要部件的划分标准、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部件计价与计提折旧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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