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未将商品房与车位需一同购买的条款以显著方式告知张先生。分期付款过程中,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开票收取车位款6.2万元。经海安县消协调解,开发商退还张先生车位款6.2万元,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开发商未将购房合同中格式条款以显著方式提请张先生注意,未能履行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将商品房与车位捆绑一起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