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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山西省检察机关发布十大精品公诉案件

2024/1/11 20:43:54发布41次查看
山西日报记者邓伟强报道:10月10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首届十大精品公诉案件评选活动情况,并发布山西省检察机关十大精品公诉案件。
据悉,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是检察工作的核心业务之一,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途径,也是集中展示检察工作成效、提升检察形象的重要窗口平台。
山西检察机关十大精品公诉案件评选活动在我省检察机关尚属首次,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鲜明政治立场。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的法律监督理念。这10起案件中有监察体制改革后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案件,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晋第一案,有全国第一起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定罪量刑的典型案件,也有被害人多达数百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涵盖了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的多方面,是近年来山西检察机关办理的优秀案件的一次集中展示,也是我们着力狠抓司法办案、全面提升公诉工作品质的一个缩影和代表。
▋案件1:魏文军等三十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承办单位: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1年,魏文军成立龙泉庄园,因为资金短缺,和其他主犯共谋非法集资,分工负责,以建设庄园游泳馆、养老院、墓地为诱饵,雇佣业务员团队公开向社会宣传,以签订半年期借款合同方式吸收资金,按照30%给集资人回报,按照18%给业务员提成,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高利、个人挥霍,且有转移财产、销毁合同等行为。2014年8月,龙泉庄园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本金,集资诈骗金额达1.67亿元。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侦查终结。2015年9月16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9月23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文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同案三十二人作出刑期不等的判决。宣判后,魏文军等三人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
该案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案件,隐蔽性强、追赃难度大、维稳压力大。晋中市检察机关认真研究案件特点,提前介入侦查,实行“三同步原则”,即侦查与审计同步进行,报案与汇总同步进行,维稳与追赃同步进行。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该案共召开三次庭前会议,组织协调会20余次,专门组织公检法司、宣传、医疗等部门部署维稳,配备400警力维持庭审秩序。开庭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2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网络全程直播庭审过程,20余万人观看了庭审直播。法庭上,公诉人答辩焦点提炼准确,公诉意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多名被告失声痛哭,当庭鞠躬道歉。该案是晋中市同类案件追赃效果最好的一起案件,目前第一批涉案资金清退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四、启示意义
该案作为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晋中市检察机关清楚的认识到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困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通过党委、政府整合力量,严密防范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同时公检法形成办案合力,上下联动,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加强司法人文关怀,积极为被害人追赃挽回损失,力争案结事了,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态度。
▋案件2:白瑞丰故意杀人、田占昌等四人盗窃爆炸物案
承办单位: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02 年左右,被告人白瑞丰(原晋中市安监局副局长,此前一直在和顺县担任煤管局局长)与被害人刘军之妻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刘军发现,后刘军便借机多次向白瑞丰索要钱财。2015年9 月左右,刘军又向白瑞丰索要钱财,被告人白瑞丰觉得无法继续承受刘军向其索要钱财,便产生了与刘军同归于尽的想法。2015年11月初,被告人白瑞丰以上坟为由让被告人田占昌等人为其准备炸药和雷管。2015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白瑞丰打电话约刘军在榆次区晋商公园西门附近见面。当日11 时左右,刘军到达现场后,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白瑞丰引爆了随身携带的爆炸物,致被害人刘军当场死亡,白瑞丰受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军系因爆炸致炸碎伤后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6年5月18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5月10日,晋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白瑞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白瑞丰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
因该案涉案人员系当地在职官员,案发地点又位于市中心敏感地带,该案引起当地群众和媒体广泛关注,社会影响极大。如何迅速破案,查明案情,平复舆论是该案处理的关键。晋中市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扭转思维定式,迅速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二是第一时间提出对炸点周边土壤取样的建议,确保关键证据鉴定的顺利进行;三是要求侦查机关查清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确保量刑准确适当;四是将释法说理工作贯穿于办案始终,向被害人家属详细讲解法律适用、量刑规范、裁判理由,平复其激动心情,消除其对抗情绪,最终被害方家属接受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申请;五是加强庭审法治廉政宣传教育,以案说法,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四、启示意义
该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对公诉指控的罪名、认定的事实、量刑情节、量刑建议全部采纳,社会各界对裁判结果充分认可。被害人的女儿还给检察机关写来信件,认为检察机关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检察机关的誓言,更是其坚守的信仰。由最初的激烈对抗,到被害人的理解认同,再到社会各界对裁判结果的平静接受,该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公正执法的职业精神。
▋案件3:郭海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受贿案
承办单位: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郭海利用担任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煤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兼任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3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00余万元。
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郭海任山煤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期间,为追求山煤集团的销售业绩,在未对陈某某“德正系”公司进行全面资信调查的情况下,主导集团下属公司与“德正系”公司开展有色金属贸易。2014年4月,“德正系”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山煤集团损失43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7年3月21日,郭海被山西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7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指定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6月22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7月15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被告人郭海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宣判后,郭海未提出上诉。
三、案件要旨
该案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第一起案件,备受社会关注。针对该案证据庞杂、案情重大疑难、涉及国际贸易领域专业性强的特点,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组建公诉办案团队,科学分工、默契配合、高效审查、攻坚克难,圆满完成案件审查起诉任务。同时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预判准确,研判充分,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四、启示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公诉人默契、高效的团队配合和专注严谨的敬业态度,对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组织、审查思路、出庭方法积累了宝贵经验,为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后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办案衔接,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工作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供了可复制的有益借鉴。
▋案件4: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承办单位: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发科,山西省曲沃县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先后担任山西省经贸委副主任、经委副主任、经委主任、经信委主任及阳泉市委书记。在任职期间,其利用本人或他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00余万元;洪发科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37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5年9月18日,该案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16年4月13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6年6月29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11月3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洪发科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洪发科未提出上诉。
三、案件要旨
该案交办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后,市院高度重视,抽调公诉部门精兵强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针对案件特点,提出具体明确引导意见。一是该案涉案款物多、种类杂、数量大,建议侦查部门建账设卡,为价值鉴定提前做好准备。二是涉案案件事实多(81起),制作了35张图表,将复杂事实表格化,一一对应,更加条理直观。三是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邀请办案人员出庭观摩庭审,并参与了庭后评议。宣判后,洪发科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四、启示意义
洪发科被评价为山西贪腐的典型、顶风违纪的典型、为官不为的典型。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北大毕业的“高材生”,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洪发科等系列贪腐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反映出检察机关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作出了应有贡献。
▋案件5:任某平、张鹏、陈思荣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承办单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初,被告人任某平通过qq群结识了被告人张鹏,二人共同预谋由张鹏开发“黑米”系列抢购软件,用于抢购小米、华为在淘宝天猫官网推出的针对普通消费者的秒杀抢购手机,二人又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人陈思荣,由陈思荣帮其制作网站进行宣传并在网上进行销售,赚取使用抢购软件的买家抢到秒杀商品后商品差价的提成部分,至案发时,被告人任某平、张鹏非法获利11万元,被告人陈思荣非法获利6500元。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制作的黑米天猫软件为恶意程序,该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发送请求给淘宝网站服务器、发送非常规的验证码、多次绕过或避开淘宝网站的防火墙、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2017年8月1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11月2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任某平等三人刑期不等的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三、案件要旨
该案是全国第一例以该罪名定罪处罚的案件,对侦办机关和公诉机关提出了全新的考验。为办好该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一是整合专业化办案资源,与侦查机关形成合力,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共同研判疑难问题;二是主动邀请阿里巴巴法务、网络技术人员、法学教授、律师等专业人士,有针对性的开展专家咨询,出具专家指导意见,强化办案的专业性;三是严格按照“两高一部”关于对压缩文件的提取、储存、封存的规定,建议侦查人员对提取的电子证据进行补强,确保关键证据规范有效。
四、启示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判例”样本,使司法机关认定了此类行为的性质及刑法的可罚性,有效预防了以恶意软件作为工具的下游犯罪。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日报》《中国警察网》《法治周末》及阿里巴巴官网等主流媒体对该案都进行专题报道,对有制售、使用抢购软件行为的群体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同时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互联网经济秩序中精准定位,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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